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,制定本选举办法。
一、机关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通过召开本总支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二、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。候选人6 名,选举5名,差额1名。
三、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。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。
四、对候选人可以投同意票、不同意票、弃权票。投不同意票者可以另选他人。同意的在姓名右边符号栏内划“Ο”,不同意的划“×”,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。另选他人的,应在选票姓名栏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,并在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“Ο”。每张选票上同意票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有效,多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无效,应重新进行选举。
五、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实到会正式党员的一半始得当选;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(候选人仍按姓氏笔划排序),得票多的当选。
六、选票一律用钢笔填写,符号要准确。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作废。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。
七、投票的顺序是:监票人、计票人、主持人、其他党员。
八、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,监票人2名,总计票人1名,计票人8名,并由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对选票进行清点和计算。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。
九、选举情况由总监票人向会议报告,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。
十、本选举办法,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